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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2〕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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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部分政策实施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5.5%实施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大型企业仍按30%返还。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确认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无法全员到岗、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各级经办机构可通过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

省内参保的企业,参保地和生产经营地一致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进行发放;参保地和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以生产经营地是否属于中高风险地区确定,企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省外参保的企业,执行参保地政策。

四、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五、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严格按照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做好相关工作。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提取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4%至省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结合省本级和各市年度工作任务统筹用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各市若出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不足的情况,可通过申请调剂金予以解决。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docx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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