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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更好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通知


皖税办发〔2022〕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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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三地一区”建设和“双招双引”中作用的意见》(厅〔2021〕36号),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更好服务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意识。行业协会商会是联系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推进税收共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当好政策宣传的“助推器”、企业需求的“传声筒”、行业税费的“研究员”,合力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奏响税收共治的“好声音”,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在促进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主动发力、积极作为。

二、加强指导,确保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各地税务机关要紧扣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加强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指导,用足用活税费优惠政策,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应享尽享。同时,要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过程的跟踪,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各项政策精准落地见效。为此,省税务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进行梳理,形成了涵盖12项税费优惠政策的《行业协会商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见附件),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清单及指引,逐项抓好落实。

三、优化服务,推动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各地税务机关要巩固线上线下税法宣传阵地,充分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力量,采用简明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出政策概要解读、案例释法、微视频宣讲等,不断提升宣传质效。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依托税企直联互动平台,对申报错误或应享未享政策的纳税人及时提醒,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应享尽享。要以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为契机,加强与各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税费政策宣传辅导等公益活动,主动问计问需,针对不同行业量身定制培训辅导内容,联合开展“滴灌式”政策培训辅导。要不断简化办税缴费程序,倾听行业协会商会反馈的难点、堵点问题等涉税诉求,将重点支持与精准帮扶相结合,推动重点行业、重点类型市场主体转型升级。

四、依法规范,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涉税中介机构是连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纽带,税务部门要积极发挥其专业服务作用,支持其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要加强对涉税中介行业的走访调研,加大对涉税中介机构及其信用信息公告力度,扎实做好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为需要了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的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便利,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自主选择税务代理等涉税服务。深化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的分级分类运用,对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中介机构采取激励措施,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诚信经营。

 

 

附件

 

行业协会商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社会团体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政策生效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

2.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捐赠扶贫货物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3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6.人民团体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人民团体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优惠内容】

(1)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

五、土地增值税优惠

7.公益性捐赠房产、土地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主体】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

【优惠内容】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称“赠与”,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内。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8.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优惠内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六、契税优惠

9.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

【优惠内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6条

七、行业协会商会所办实体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

行业协会商会符合小微企业等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10.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1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12.小微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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