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减轻单位申请事务性工作,现就特困行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并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相应行业的单位均可适用该政策。行业登记有误或有异议的,可按《通知》规定申请后,社保经办机构变更行业登记。
二、适用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可于2022年7月31日前申请。在5月、6月未申请的,可自行根据本单位4月份缴费情况确定缓缴起止时间,缓缴起止时间需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同地同一层级(县市区、市州本级、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分设的,只需向任一险种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分险种在申请表内注明缓缴起止时间,社保经办机构共享申请信息。
四、适用范围内的参保单位,申请退费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通知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退费至申请单位。鉴于我省将于6月底切换至金保二期项目全国统筹企业养老保险系统,原企业养老保险系统将于6月10 日左右停机,拟退4月、5月已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的,请于6 月10日前完成申请,6月10日前未申请的,可在7月份申请。
特此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6日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