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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


桂财税〔2022〕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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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11日起废止。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区“六税两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桂财税〔2023〕2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的减征幅度明确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中央授权范围内顶格减征,即减按50%征收。

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多缴纳的应减免税费款,可以抵减今后应缴纳的税款或予以退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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