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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21〕2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12-22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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