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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免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通知


云财非税〔2022〕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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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政策执行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参见:《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免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通知》(云财非税〔2024〕1号)。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减税降费工作,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免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我省装机容量为2.5万(含本级数)-5万千瓦(含本级数)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征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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