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政策执行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参见:《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免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通知》(云财非税〔2024〕1号)。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减税降费工作,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免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我省装机容量为2.5万(含本级数)-5万千瓦(含本级数)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征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