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根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规定,按照全省统一工作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养老保险缓缴期限
《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确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上述5个特困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可再次申请办理2022年12月底前费款属期的养老保险费缓缴业务。
二、缓缴社保费扩围
(一)新增17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
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具体新增的17个行业名单见附件)。即2022年以来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且2021年度全年正常缴费的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费款属期不往前追溯,已缴保费不退费。
1.“17个扩围行业”缓缴行业认定。“17个扩围行业”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认行业类型,各单位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2.“17个扩围行业”困难企业认定。对于困难企业的认定,即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企业线上或线下申请时不需提供相关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直接办理缓缴业务。企业应恪守诚信,出具书面承诺,亏损月份财务报表要留存备查,后期由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批核查。
3.“17个扩围行业”2021年缴费认定。对于2021年是否缴费的认定,企业不需提供相关材料,业务系统根据企业2021年实际缴费情况进行自动校验。
(二)有中高风险区域时缓缴扩围到所有中小微企业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1.“疫情影响”地区认定。其他非22个困难行业所属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条件,将按照我市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是否有确定为中高风险区域等情形另行启动。
2.“疫情影响”企业规模认定。对于申请疫情严重地区缓缴业务的企业,划型认定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申报时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不需提供相关材料。
三、缓缴补缴期限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所有中小微企业等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扩围的17类困难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4月底前补缴(5类困难企业最迟为2023年5月,具体按原通知要求执行),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缴费部分,再办理后续退休审批及待遇申领等业务。
四、缓缴经办流程
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我市企业可继续通过“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和“大连金保工程网上申报系统”(工伤保险)线上渠道申请缓缴。无法通过线上申请缓缴的,可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窗口线下申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缓缴申请,提交《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5类困难行业企业)或《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新增扩围的17类企业)。
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docx
附件2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xls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