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根据《西藏自治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试行)》(藏工发〔2022〕13号)规定,西藏自治区工会经费委托税务部门代收。为确保工会经费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税务部门代收全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税务部门按照各级工会部门确定的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部门均不再自行收取属于税务部门代收范围的工会经费。
二、缴费单位所属期为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费款应于2022年7月申报期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021年及以前年度形成欠缴的工会经费由工会部门负责征收,不纳入税务代收范围。
三、缴费单位以季度作为缴费期限,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四、缴费单位出现不应缴纳而缴纳、多缴工会经费的,一律由各级总工会按规定从商业银行专户办理退费。税务部门和国库部门不办理工会经费的退费业务。
五、代收工作相关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