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十条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7日
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关于稳增长的系列部署要求,坚决扛起“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项目建设,“两手抓、两不误”,全力打好稳投资增后劲攻坚战,努力实现投资预期目标,发挥有效投资关键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财政性资金提前发力
(一)加快支付一季度已发行的380亿元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确保上半年使用完毕。第二批385亿元政府专项债券资金6月底前发行完毕并拨付项目业主单位,力争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二)完善专项债券直达项目机制,按照“穿透式监管”要求做好资金监管,杜绝挤占、挪用以及堵窟窿、还旧账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尽快拨付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有效衔接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保障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配合)
(四)6月底前开展新一轮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工作,对国家拟新纳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的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等项目,要在8月底前完成尽调入库。(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强与财政部沟通对接,深入研究改善广西相关分配因素,全力争取2023年提前批及全年专项债券额度。(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六)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力争获得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150亿元以上,第一时间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督促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3个月内开工建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力争2022年底前中央预算内资金支付率达到85%以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七)自治区根据项目获得中央资金支持情况,统筹安排自治区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予以配套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及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
(八)进一步压减一般性财政支出,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的力度,确保政府出资按施工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对自治区已明确出资但资金拨付未按施工进度到位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牵头,按既定的资金渠道,在6月底前按项目施工进度足额拨付到位。(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九)6月底前下达2022年70亿元自治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强化招商引资对投资的支撑作用
(十)巩固和提升常态化驻点招商,落实应对疫情冲击抓好招商引资工作措施,开展“招商引资政策落实年”活动,举办“投资广西”招商推介活动,推出100个以上“签约供地即开工”产业招商项目。(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国资委,自治区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建立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各级投资促进部门主导项目签约完成后即移交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重大办)纳入项目储备库统筹推进,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统一移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办),从自治区层面统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加强针对性协调指导,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开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重大办〕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依托已建成的标准厂房承接一批东部地区产业转移项目,谋划引入机械装备制造、高端金属新材料、汽车、电子信息、食品加工等一批行业头部企业。对2021年底前已建成的标准厂房,力争2022年底前全部投入工业生产。(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力争2022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8200亿元以上、形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亿元以上,其中上半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4200亿元以上、形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亿元以上。(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国资委,自治区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全力扩大社会融资规模
(十四)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扩大贷款规模,通过“桂惠贷”撬动银行新增贷款600亿元以上,力争年度新增社会融资规模1500亿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细化“桂惠+”系列财金联动举措,下达第二批“桂惠贷”自治区财政贴息资金5亿元,探索实施“桂惠贷”重大项目路演融资机制,试行“重大产业项目贷”、“招商贷”等“桂惠贷”特定产品主办银行机制。(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投资促进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强企业债、公司债培育发行和上市融资。持续推动桂林、梧州、百色市以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国海证券“三市一企一机构”打造股权投融资创新机制、债券市场服务新模式、企业孵化金融新产品。(广西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自治区本级财政实缴出资3亿元以上,推动一批产业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设立并加快投资,支持工业振兴、乡村振兴、文旅大健康等重点领域产业企业。(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争取发行首个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证监局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继续在交通、水利、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进一步扩大PPP项目投资规模。(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超常规推动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加快建设
(二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对接,争取广西更多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编制广西基础设施跨越发展实施方案,积极争取获批开展国家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一)分级分类建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储备库,建立前期工作推进台账,主动靠前服务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快报、中介机构快评、职能部门快审,加快推动应开尽开、能开尽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二)落实自治区本级不少于4亿元、市本级不少于1亿元、县本级不少于2000万元的年度前期工作经费要求。调整支出预算,进一步增加项目前期经费投入,突出加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广西在国家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中抢占先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三)充分利用国家发行3000亿元铁路建设债券、2000亿元民航发展债券的机遇,积极对接国家相关部委争取支持,加快推动一批铁路、机场等项目建设。围绕国家明确的重点方向,年内再推动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四)将列入广西基础设施跨越发展实施方案的基础设施项目全部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范围,加强统筹推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全面推动停工项目复工
(二十五)全面梳理全区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停工情况,6月底前制定全区推动项目复工总体工作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六)指导各地分类施策,针对停工项目实际情况,逐个制定复工方案,明确解决难点、堵点的“时间表”、“路线图”,落实相关单位责任。自治区加强协调调度,力争所有停工项目尽快复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分别牵头负责)
六、努力优化工业投资能耗保障
(二十七)按照国家下达广西“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值,采用各市“十四五”规划地区生产总值增速计算出全区能耗增量,作为全区用能预算安排项目与审批项目的控制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八)对纳入各市合理用能预算实施方案且能耗强度低于全区“十四五”新建工业项目能耗强度控制值的项目,审批前不需制定具体能耗落实方案,延后到节能验收时对合理用能预算方案进行评估优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九)委托各市提前开展项目能评符合性审查,压实各市初审责任,自治区受理后取消符合性审查,直接开展技术性评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和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为高质量项目腾出发展空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一)继续积极申请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力争获得突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二)全面落实国家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料能源不纳入地方能耗双控考核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十三)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调控城市主体责任,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四)围绕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分期或延缓缴纳土地出让费用、降低限购限售门槛、下调首付比例、提高按揭贷款最高额度、降低按揭贷款利率、给予购房补贴、下放开发资质审批权限、优化住宅用地供应、完善公共配套设施等方面,出台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税务局配合)
八、对标先进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和保障服务
(三十五)研究制定广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细化政府投资管理的法定职责、程序和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为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提供制度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六)推动出台广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探索“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发挥区域评估对优化企业投资环境的作用,加快审批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七)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作规定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八)完善环评审批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预先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建设单位将相关材料补正后,审批部门及时出具审批意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九)全面加强项目立项和选址选线等前期阶段各部门协同会商,加快完成“三区三线”划定,同步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保障用地重大项目清单范围,加快已列入清单项目的用地组卷工作,尽快按程序报批。积极争取国家年度林地指标、海域使用指标及国家备用定额指标倾斜支持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局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一)加快实施盘活存量土地三年行动计划,优化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机制,缓交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推动项目早谋划、早开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核销,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统筹保障林地定额指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自治区调剂安排耕地占补指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三)扎实落实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重大项目(事项)、区直单位厅级领导联系推进重大项目责任制,力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办〕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分别牵头负责)
(四十四)定期开展政金企对接、重大项目专题服务和督导活动,每月组织自治区重大项目和投资服务队下沉项目一线,主动靠前服务,重点协调解决项目用地用林、资金、用能、环评等要素保障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办〕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五)强化依法依规投资入统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落实项目业主单位投资统计的主体责任,提高项目统计人员业务能力,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统计台账和佐证资料收集制度,组织项目业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开展项目投资入统工作,确保如实填报、依法入统。(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九、优先保障受疫情影响的重大项目生产物资运输畅通和用工需求
(四十六)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疫情防控指导,强化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项目施工的影响。(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四十七)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十、强化正向激励和落实提醒约谈制度
(四十八)对2022年度扩大有效投资工作优异的设区市进行表扬通报,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在原有奖励资金基础上增加奖励资金额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九)自治区层面掌握的各类财政资金奖补政策要充分体现奖优、奖快原则,加大对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先进地区及单位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
(五十)对月度投资增速与既定目标差距较大、问题较多的设区市出具提醒函,对投资增速指标连续两个月被提醒且排名后2位的设区市进行约谈。(自治区“稳投资增后劲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