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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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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年1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规定,为规范柳州市(含六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申报期限统一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申报期限为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申报期限为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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