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规定,为规范柳州市(含六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申报期限统一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申报期限为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申报期限为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