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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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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如下: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其他税种按照规定分别计算征收。

二、关于其他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其他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按增值税起征点相关规定征、免增值税及相关附加,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核定征收率如下:

1.其他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房产税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

2.其他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房产税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

其他税种按照规定分别计算征收。

三、纳税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相关税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四、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不适用本公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五、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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