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意义
自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以来,我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切实抓好各税征管,三税收入稳步增长。目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各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是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鹿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土地等级区划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的批复》(柳政函〔2008〕214号)和《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鹿寨县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区划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的批复》(鹿政函〔2008〕64号)从2008年7月1日起,按土地级差分三个等级,单位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2元、3.5元及5元标准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对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2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新扩城镇范围和新增工矿区调查的通知》(桂地税办函〔2012〕70号)文件,要求全区地税系统对新扩城镇范围、新增工矿区进行调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和变化,我市原有的征税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标准与城市建设的发展变化不相适应,如果不进行适当调整,势必造成税负不公和税源流失。如新开发的物流园,没有划入市区征税范围,目前在征税时仍按照农村有关政策办理,没有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1%征收,造成新旧城区之间税负不公。为公平税负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我局建议对县城城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作出调整。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 27 号)第二条“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及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及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将本辖区的征税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设区的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规定,我局在2014年4月17日以《鹿寨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鹿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等问题的请示》(鹿地税报〔2014〕11号)向县政府呈报,争取扩大现有城市市区的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按5%征收范围。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1日以《关于调整鹿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等问题的批复》(鹿政函〔2014〕121号)同意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鹿寨县县城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调整:以《关于鹿寨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桂政函〔2011〕149号)批准的《鹿寨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年)》中的《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图》(图号11-5)的中心城规划控制范围作为县城城区征税范围。县城城区征税范围较原来扩大,把中心工业园、物流园、教育集中区纳入了县城城区征税范围,同时开征房产税和按城区的税率5%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鹿寨县县城城区行政区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及税额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鹿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等问题的批复》(鹿政函〔2014〕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的变化有:由于征税范围扩大及市中心经济繁荣程度变化,对部分地段的征税等级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一等地段由原来的5元/平方米调整为5.5元/平方米;二等地段由原来的3.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三等地段由原来的2元/平方米调整为3元/平方米。
三、其它问题
1. 《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鹿寨县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土地等级区划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的批复》(鹿政函[2008]64号)除中渡镇、平山镇、寨沙镇的征税范围及土地等级划分范围仍然适用外,其他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2.关于执行时间。根据《关于调整鹿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等问题的批复》(鹿政函〔2014〕121号)的要求,本公告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0号)的要求,下发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