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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鹿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和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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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办法》、《关于调整鹿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等问题的批复》(鹿政函〔2014〕1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鹿寨县县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调整为:

以《关于鹿寨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桂政函〔2011〕149号)批准的《鹿寨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年)》中的《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图》(图号11-5)的中心城规划控制范围作为县城城区征税范围。

二、调整后的我县县城及各镇土地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为:一等地段5.5元/平方米;二等地段4.5元/平方米;三等地段3元/平方米。县城及各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鹿寨县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示意图》、《鹿寨县地方税征税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调整情况表》。

三、《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鹿寨县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土地等级区划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的批复》(鹿政函[2008]64号)除中渡镇、平山镇、寨沙镇的征税范围及土地等级划分范围仍然适用外,其他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本公告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鹿寨县城区地方税征税范围及土地等级示意图

2. 《鹿寨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年)》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图(图号11-5)

3. 鹿寨县地方税征税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情况表

4. 关于调整鹿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和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政策解读 

此页无正文                    

 鹿寨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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