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具体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