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现就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24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