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我市城区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地点调整公告如下:
一、“三税”纳税地点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按房地产所在地原则实施税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和缴纳税款。
2.为保证税收工作平稳过渡,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执行前原主管税务机关已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或已受理了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及后续管理。
3.已完成清算但未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对该项目实施土地增值税后续管理。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按房产、土地所在地原则实施税收管理。凡在我市境内拥有应税房产和土地的纳税人,不论其财务如何核算,均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缴纳税款。
(三)象山区行政辖区内“三税”的纳税人,鉴于目前征管实际,仍按照《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基层地税机关征管范围调整方案〉的通知》(桂市地税发〔2003〕60号)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删除)
二、“三税”退税及减免税、欠税业务办理规定
(一)纳税人申请2017年12月31日以前的退税及减免税,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原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二)纳税人2017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税,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催缴、清缴等欠税管理。
三、“三税”税源信息采集、项目信息登记规定
凡在我市境内拥有应税房产、土地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本公告需调整纳税地点的,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持有关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房产和土地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资料等)分别到房产、土地所在地或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源信息采集、土地税源信息采集、房地产项目信息登记。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执行。原纳税地点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附件:关于《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区土地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