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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城区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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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订,删除第一条第(三)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我市城区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地点调整公告如下:

一、“三税”纳税地点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按房地产所在地原则实施税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和缴纳税款。

2.为保证税收工作平稳过渡,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执行前原主管税务机关已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或已受理了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及后续管理。

3.已完成清算但未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对该项目实施土地增值税后续管理。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按房产、土地所在地原则实施税收管理。凡在我市境内拥有应税房产和土地的纳税人,不论其财务如何核算,均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缴纳税款。

(三)象山区行政辖区内“三税”的纳税人,鉴于目前征管实际,仍按照《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基层地税机关征管范围调整方案〉的通知》(桂市地税发〔200360号)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删除)

二、“三税”退税及减免税、欠税业务办理规定

(一)纳税人申请2017年12月31日以前的退税及减免税,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原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二)纳税人2017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税,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催缴、清缴等欠税管理。

三、“三税”税源信息采集、项目信息登记规定

凡在我市境内拥有应税房产、土地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本公告需调整纳税地点的,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持有关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房产和土地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资料等)分别到房产、土地所在地或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源信息采集、土地税源信息采集、房地产项目信息登记。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执行。原纳税地点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附件:关于《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区土地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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