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9月1日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将执行税负较低的税率,为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管理,公平税负,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9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税务系统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征收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各基层征收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对能够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必须按照税法及上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照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请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为做好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调整工作,相关科室务必按本公告公布的《桂林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抓紧对广西税务系统的设置进行修改和测试。各基层征收单位应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纳税人第一时间了解政策变化情况。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桂市地税发〔2005〕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桂林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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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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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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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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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
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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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工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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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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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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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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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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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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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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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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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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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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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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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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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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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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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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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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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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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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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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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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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6日封发
打字:黄林海 校对: 所得税科 万韬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