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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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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税收政策问题

(一)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个人转让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并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别为2%和5%。

二、关于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政策问题

(一)其他个人出租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其他个人出租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增值税起征点相关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及相关附加;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房产税;按合同所载金额0.1%的征收率征收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并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2.其他个人出租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三、纳税人转让、出租房产相关税种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

五、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执行。

附件: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各县、城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抄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桂林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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