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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关于桂林市各县(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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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桂林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各县(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各县(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全州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兴安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永福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朔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灌阳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龙胜各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资源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荔浦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恭城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临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象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叠彩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雁山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各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暂使用各县新税务机构印章。

二、各县(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各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各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各县新税务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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