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广西所属地市桂林市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简化个人住房交易申报缴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办税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8-07
【字体:

注释:附件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决定对个人住房交易申报缴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简化办税流程进行完善和改进。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规定可享受契税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时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提供家庭住房资料方式:

一是可以就其家庭成员、家庭住房情况填写《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进行书面承诺,不再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承诺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事后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审核。

二是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信息不明确或自愿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的,可以自行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就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凭查询结果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提供涉税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实行即时办结。提供涉税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告知应补正的资料和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纳税人应基于诚信进行承诺。如果承诺的上述事项不实,享受了税收优惠,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据实调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体系。

四、个人住房交易由中介机构代理的,中介机构应正确引导和告知当事人进行诚信承诺。代理的个人住房交易多次出现虚假承诺的中介机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未改正的,该中介机构将被税务机关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xds.gov.cn/guilin/)了解和下载,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和索取。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个人住房交易申报缴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办税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雁山等五城区适用)

3.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临桂区及11个县域适用)

4.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18年8月7日

 

附件2

 

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

(适用住房坐落在桂林市五城区,享受契税税收优惠填写)

购买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购买人姓名

 

身份证号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未成年子女姓名

(未满18周岁)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政策依据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或三套以上的住房,按3%的法定税率征收契税。


 

上述购买的住房,系本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桂林市城区(指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五个城区,不含临桂区)实有的第    (壹/貳)套住房,按规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人申明:本人认真阅读了本诚信保证书的“填写说明”。

本人承诺: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如有隐瞒或虚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购买人/受托人:         (签字、手印)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纳税人购买第三套及三套以上住房,不符合享受契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不填此表。

2.纳税人对本人家庭成员住房信息不明确或自愿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的,可自行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就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凭查询结果办理纳税申报。

3.家庭住房信息:包括家庭成员已经办理或者取得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的住房以及家庭成员与他人共有的住房,也包括已办理房权登记备案其中有家庭成员姓名的住房(以证件或登记备案注明的房屋性质判定是否为住房)。

4.家庭成员信息填写,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所有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没有的信息请填写“无”。

5.本人为未婚/离异/丧偶状态时,配偶信息请分别填写“无/离异/丧偶”,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成年子女信息。没有的信息请填写“无”。

6.特别提醒:(1)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契税税收优惠时,如果承诺的上述事项不实,未如实反映家庭房产情况,享受了税收优惠,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契税的,需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据实调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3

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

(适用住房坐落在桂林市临桂11个县域,享受契税税收优惠填

购买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购买人姓名

身份证号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未成年子女姓名

(未满18周岁)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政策依据

四、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或三套以上的住房,按3%的法定税率征收契税。

上述购买的住房,系本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桂林市          县(区)实有的第    (壹/貳)套住房,按规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人申明:本人认真阅读了本诚信保证书的“填写说明”。

本人承诺: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如有隐瞒或虚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购买人/受托人:         (签字、手印)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纳税人购买的第三套及三套以上住房,不符合享受契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不填此表。

2.纳税人对本人家庭成员住房信息不明确或自愿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的,可自行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就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凭查询结果办理纳税申报。

3.家庭住房信息:包括家庭成员已经办理或者取得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的住房以及家庭成员与他人共有的住房,也包括已办理房权登记备案其中有家庭成员姓名的住房(以证件或登记备案注明的房屋性质判定是否为住房)。

4.家庭成员信息填写,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所有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没有的信息请填写“无”。

5.本人为未婚/离异/丧偶状态时,配偶信息请分别填写“无/离异/丧偶”,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成年子女信息。没有的信息请填写“无”。

6.特别提醒:(1)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契税税收优惠时,如果承诺的上述事项不实,未如实反映家庭房产情况,享受了税收优惠,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契税的,需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据实调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4

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填写)

转让住房地址

 

转让人姓名

 

身份证号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未成年子女姓名

(未满18周岁)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政策依据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转让的住房,系本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唯一的住房,按规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人申明:本人认真阅读了本保证书的“填写说明”。

本人承诺:本人承诺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如有隐瞒或虚构,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转让人/受托人:        (签字、手印)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转让住房地址按转让的不动产(或房产)权属证书具体地址填写。

2.家庭成员信息填写,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所有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没有的信息请填写“无”。

3.本人为未婚/离异/丧偶状态时,配偶信息请分别填写“无/离异/丧偶”,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成年子女信息。没有的信息请填写“无”。

4.家庭住房信息:包括家庭成员已经办理或者取得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的住房以及家庭成员与他人共有的住房,也包括已办理房权登记备案其中有家庭成员姓名的住房(以证件或登记备案注明的房屋性质判定是否为住房)。

5.特别提醒:(1)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如果承诺的上述事项不实,未如实反映家庭房产情况,享受了税收优惠,造成不缴或者少缴个人所得税的,需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据实调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