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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签约缴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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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桂税发〔2018〕141号)精神,为进一步方便广大城乡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协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前,参保人已与金融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桂林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代扣代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继续有效,《授权委托书》中有关社保经办机构权利、义务转由桂林市税务部门承接,无需重新签订《授权委托书》。

二、需终止《授权委托书》的参保人,请于2019年11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原签订《授权委托书》银行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代缴(扣)费。终止《授权委托书》的参保人可通过各大商业银行网点柜台、自助终端及智能移动POS机、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税务电子税务局以及各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等渠道进行缴费。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集中征收期为9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的参保人,在集中征收期内,由金融机构按计划代为扣缴次年度的保费。

四、参保人应按照《授权委托书》规定将保费足额存入签约账户(2020年度保费为每人250元)。因账户金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造成金融部门无法代缴(扣)保费的,责任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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