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94号)要求,现就调整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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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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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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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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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生产、加工、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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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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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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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批发及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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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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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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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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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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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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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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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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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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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及其他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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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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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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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客运、装卸搬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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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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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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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及其他上述未列举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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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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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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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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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核定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减核定税额。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06〕3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印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8月31日封发
打印:陈沁 校对:所得税科 高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