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确定如下:
一、确定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如下: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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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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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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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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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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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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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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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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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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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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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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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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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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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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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应税所得率适用于采用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所附“税率表二”计算应纳税额。
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只适用于采用“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主 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抄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5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