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纳税人应分别于当年6月1日至15日申报缴纳上半年税款、12月1日至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税款。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梧地税发〔2009〕128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 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6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