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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关于县区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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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梧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下属县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下属县区级税务机构统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

县区级新税务机构名称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万秀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长洲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龙圩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苍梧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岑溪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藤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蒙山县税务局。

原梧州市万秀区国家税务局、梧州市万秀区地方税务局、梧州市长洲区国家税务局、梧州市长洲区地方税务局、梧州市龙圩区国家税务局、梧州市龙圩区地方税务局、梧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苍梧县国家税务局、苍梧县地方税务局、岑溪市国家税务局、岑溪市地方税务局、藤县国家税务局、藤县地方税务局、蒙山县国家税务局、蒙山县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原苍梧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岑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藤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蒙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下属县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苍梧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岑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藤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蒙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暂使用所在县区级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下属县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属县区级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相应所在地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属县区级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 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属县区级税务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属税务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下属县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下属县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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