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金额标准的确定。
二、本公告所列的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参考指标及说明(见附件,以下简称参考指标)系我局根据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造价资料制定,以后年度的参考指标由我局根据造价变动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并按年予以公布。
三、参考指标的用途
作为纳税人、税务中介机构、税务机关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鉴证、审核时验证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的参照依据。
作为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进行核定的参照依据。
纳税人、税务中介机构、税务机关在具体运用参考指标对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进行验证时,应结合清算项目的房屋工程特征进行,对于清算项目房屋工程特征与参考指标对应的工程特征不一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考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指标作为验证的参照依据。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或明显高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建安造价定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依本办法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确定。
(二)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确定。
五、参考指标适用于梧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六、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应先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房屋(建筑)用途、类型分别对照适用的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金额(即: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的建筑面积
七、超过房屋建筑层高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应先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房屋(建筑)用途、类型分别对照适用的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层高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某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某超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1+系数)]
对于能够准确核实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的清算项目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分摊各类型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某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某超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1+系数)]
系数的计算方法:系数=(某超标准房屋层高-某标准房屋层高)/0.1*1%
公式中的系数根据《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说明》制定。
八、其它未尽事宜按土地增值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完成清算的房地产项目不作调整,未完成清算的按本公告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
2.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说明
3.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