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依据
|
应用场景
|
报送条件
|
报送资料
|
报送方式
|
1
|
税收征管操作规范(2.0版)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报送条件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查验
|
2
|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
税收征管操作规范(2.0版)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报送条件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查验
|
3
|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具有该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为从事国际铁路客货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提供者或从事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中国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提供。
|
提供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具有该服务资质证明复印件
|
归档
|
4
|
经营范围为“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为从事国际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其中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
|
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具有该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归档
|
5
|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
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归档
|
6
|
建筑业项目报告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报送条件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查验
|
7
|
不动产项目报告
|
营业执照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
营业执照副本
|
查验
|
8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
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为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复印件
|
查验
|
9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为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
查验
|
10
|
税收减免备案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
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复印件
|
归档
|
11
|
注销税务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
归档
|
12
|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
查验
|
13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
归档
|
14
|
车辆生产企业报告
|
车辆生产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报送条件为:新增国产车辆生产企业时。
|
车辆生产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
查验
|
15
|
进口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报送条件为:新增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时。
|
进口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
查验
|
16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除自然人外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查验
|
17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归档
|
18
|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报送条件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
查验
|
19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
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
归档
|
20
|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
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
归档
|
21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组织机构购置车辆。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
《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复印件
|
归档
|
22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相关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营业执照登记、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查验
|
23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相关规定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查验
|
24
|
发票票种核定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相关规定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查验
|
25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规定: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查验
|
26
|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规定: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查验
|
27
|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规定: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查验
|
28
|
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相关规定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归档
|
29
|
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相关规定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归档
|
30
|
跨区域财产税源登记
|
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相关规定
|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件
|
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