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经研究,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0%。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北地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日
分送:局领导,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北海市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北海市海城区地方税务局,北海市合浦县地方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铁山港区地税局,北海市银海区地方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监察室,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所得税科,政策法规科,收入规划核算科,纳税服务科。
北海市地税局所得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6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