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广西所属地市北海市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新调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北地税函〔2002〕5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4-22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合浦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确保公平税负,根据调查测算情况,决定重新调整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调整后的所得税征收率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的所得税征收率同时废止。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表: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所得税 核定征收 通 知

抄送:所得税科,征管科,法规科,税政科,稽查局,计会科。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4月22日印发

缮打:张小妹    校对:征管科  陈敏华    (共17份)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