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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防地税发〔1997〕12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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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年7月1日起废止。参加:《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征收分局:

近据反映,防城港市成立后,由于隶属关系改变以及国地税机构分设,港口区和防城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执行不尽一致,要求统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便于征管,对港口区、防城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税款期限,定为按年征收,于每年元月十日前,七月十日前,分别就上半年、下半年的税款缴纳。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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