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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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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为加强非建账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持税收政策平稳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调整防城港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依照新修订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6日


防城港市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自然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2018版)


编号

行  业

征    收    范    围

计税依据

征收率

1

工业

从事工业性生产、加工的产品销售行为

销售收入总额(不含税价)

1%

2

商业

从事商业性销售行为

销售收入总额(不含税价)

1%

3

交通运输

水、陆路运输

劳务收入额(不含税价)

1.5%

装卸、搬运

1%

4

建筑安装

建筑安装、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

收入总额(不含税价)

1.5%

装饰、装璜

2%

5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场所、影剧院(场)、录像及其他娱乐

2%

6

服务业

个体行医、办学

1.5%

咨询服务和饮食业

2%

代理业、旅店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2%

租赁业

住房(30000元以下,含

1%

住房(30000元以上)

1.2%

商铺和其他房产(30000元以下,含)

1.5

商铺和其他房产(30000元以上)

2%

土地、场地及其他财产租赁

2%

7

销售不动产(不含个人通过拍卖市场、网络拍卖等所有拍卖方式拍卖的个人房产)

住房

1%

商铺和其他房产

2%

8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

9

其他

上述行业以外未列举的其他应税所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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