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建账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持税收政策平稳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调整防城港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依照新修订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