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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防地税发〔1998〕3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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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年7月1日起废止。参加:《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港口区、防城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征收分局:

近据反映,港口区和防城区对房产税纳税期限执行不一致,给纳税人缴税带来不便,为利于征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在港口区、防城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统一为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下半年税款分别于每年元月10日前、7月10日前缴纳。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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