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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


桂政发〔2018〕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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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优势,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征收的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纳入政府预算,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目前,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主要由财政部门牵头,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范围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6〕33号)规定:“在政府主导下,将依法保留、适宜由地税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二、划转征收的方式

(一)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标准、预决算编制及管理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号)有关规定执行。划转征收后的具体征收业务流程由自治区地税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等要求研究制定。

(二)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事项。

1.南宁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玉林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比照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管理执行。

2.柳州市、桂林市、钦州市、百色市、崇左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暂维持原渠道征收。

三、划转征收的要求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职能划转地税部门,是构建地方税费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加强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职能划转地税部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收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财政、地税、国资等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充分协商、相互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收职能划转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确保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地税部门征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促进征缴单位主动支持地税部门工作。

(四)积极配合,规范缴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后,各国有资本预算单位及所属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核算准确,按时缴库。

本通知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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