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防城港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8〕121 号)的规定,防城港市市区(港口区、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下调10%,现将调整后的年税额标准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防城港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 7.2 元/平方米;二级土地 5.4 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5 元/平方米;四级土地 3.6 元/平方米;五级土地2.7 元/平方米。
二、本次调整的防城港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执行期为 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恢复按《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标准的公告》(防政发〔2013〕10号)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