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三项 设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防城港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7485元。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134970元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134970元的,按照134970元计征残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