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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关于修改《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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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有关规定,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的认定由政府矿产相关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理部门、经备案有资质认定的第三方认定机构或协会出具。”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符合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物质中提取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减免税备案: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符合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界定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材料;

(三)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矿产品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材料。”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纳税人将减免税备案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附件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15日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的规定,为了规范我市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防城港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利用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的认定由政府矿产相关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理部门、经备案有资质认定的第三方认定机构或协会出具。

第三条 纳税人符合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物质中提取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减免税备案: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符合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界定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材料;

(三)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矿产品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  纳税人将减免税备案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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