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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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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钦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钦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印章停止使用。原钦州市民服务中心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钦州市钦北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文峰北路办税服务厅)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行政印章,原钦州市民服务中心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钦州市钦北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文峰北路办税服务厅)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业务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 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按规定需要向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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