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印章停止使用。原钦州市民服务中心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钦州市钦北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文峰北路办税服务厅)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行政印章,原钦州市民服务中心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钦州市钦北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文峰北路办税服务厅)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业务印章。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以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执法。
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的使用规则,明确了原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执法问题。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明确了新机构挂牌后稽查衔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权利义务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原钦州市国税稽查机构对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五、关于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规定了如果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未下发新的规范文件前,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进行办理。
六、关于国地税办税服务厅整合、网上办税系统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整合的问题
公告中明确了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都进行整合,纳税人不需要国地税两边跑。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 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明确纳税人资料报送和事项申请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报送要求的应当统一规定报送。公告中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八、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国税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