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市区、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桂政函〔2009〕171号)“钦州市城市空间结构要以快速交通联系、以滨海山环的自然生态格局为依托,形成‘一城两区’带状组团式结构。其中‘一城’为主城区,‘两区’为茅尾海滨海新城区和港区”的规定,经钦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3月1日起,将茅尾海滨海新城区和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调整为百分之七。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批复》(钦地税发〔1997〕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印送: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钦南区地方税务局。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封发
打印:颜昌婷 校对: 罗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