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营改增之后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钦州市和钦州保税港区范围内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其他税种按单项税种相关规定执行: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按单项税种相关规定执行: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三、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
五、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30日
分送: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部门。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