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零时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至6000元等15个档次(见附表)。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前,参保人已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同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农村信用社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或是与社保局、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签订了《委托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三方协议书》(以下统称“三方协议”)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无需再次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内容适用于税务机关直接扣缴或委托农村信用社金融机构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三方协议”不能正常使用,则由税务机关通知参保人到办税服务厅或农村信用社金融机构重新签订税务机关的委托扣款协议书。
二、2018年12月31日24时以前,已签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方协议”的参保人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除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6类特殊困难群体可保持100元缴费档次不变外(其中城乡低保对象是政府代缴部分社保费,为50元),其余参保人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将自2019年1月1日零时起自动调整缴费档次为200元。2018年12月31日24时以前选择200元~2000元等其他缴费档次的,在2019年可继续保持不变。参保人需要调整缴费档次的,请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机关委托的村委、居委、签约农村信用社金融机构申请变更缴费档次,否则将视为同意自动调整档次。
三、请参保人按照选定的缴费档次将费款足额存入签约账户,税务机关将直接或委托农村信用社金融机构定期对参保人签约账户进行扣费。
四、参保人对缴费事项有争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共同商议解决。
附件: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对比表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1.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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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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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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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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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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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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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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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类特殊人群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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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6类特殊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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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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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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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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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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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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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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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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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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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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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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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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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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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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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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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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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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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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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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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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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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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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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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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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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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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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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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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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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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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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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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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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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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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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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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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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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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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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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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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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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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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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