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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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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违反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按规定完成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与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一样,都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但是,近期部分纳税人忽略向税务机关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不按期报送财务报表的现象较为突出,为规范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避免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现通知如下:

一、积极主动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领票记录但尚未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纳税人、以及已报送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但未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纳税人,要尽快补办备案;新开业且应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纳税人,应在开业当季内完成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二、按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已备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领票记录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2018年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利润表、年度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的,要及时补报。同时要提高财务报表准时报送意识,自觉做好2019年及以后各期的财务报表报送工作。

三、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报送的方式。近年来,税务机关在优化服务方面加大投入,网络办税方便快捷。纳税人尽可能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报送,不便通过网络操作办税的纳税人,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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