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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收入不申报”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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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高质量支持和服务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建设,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决定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范围内推行“无收入不申报”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无收入不申报,是指对在一个或多个纳税期内没有取得应税收入,或者没有所得,或者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或者没有保有应税财产等情形的纳税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其相关税费种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次,暂不需要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管理方式。

一、“无收入不申报”的范围

(一)适用纳税人(缴费人):由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管辖,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新登记注册且办理了纳税人身份信息确认的纳税人(缴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二)适用税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由税务机关征收且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期限的各种税(费)。社会保险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暂不适用“无收入不申报”管理方式。

二、纳税期限的确定

对本公告施行后新办理纳税人身份信息确认的纳税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将相关税(费)种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次;对本公告施行前的纳税人(缴费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缴费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符合“无收入不申报”条件的,将纳税人(缴费人)的税(费)种纳税期限修改为按“次”。

“无收入不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无收入不申报”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纳税人(缴费人)相关税(费)种的纳税期限进行重新确定。

纳税人(缴费人)对税(费)种纳税期限确定有异议,要求不实行按次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对纳税期限进行重新确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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