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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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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8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 (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贵港市城区(包括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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