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8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 (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贵港市城区(包括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