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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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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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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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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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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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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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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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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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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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汇总申报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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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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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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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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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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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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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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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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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2017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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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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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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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所属县(市、区)地税局(含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审核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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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所属县(市、区)税务局审核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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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3.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纳税资料上报县(市、区)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4.县(市、区)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下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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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3.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纳税资料上报县(市、区)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4.县(市、区)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下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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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建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台帐》(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度终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台帐资料报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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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县(市、区)税务局应建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台帐》(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度终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台帐资料报市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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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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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县(市、区)税务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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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具体由贵港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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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具体由贵港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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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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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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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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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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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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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贵港市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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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一级审理。 5.前台受理人员根据终审意见征收税款;如纳税人仍有异议,主管税务机关将《争议申请表》报县(市、区)地税局,启动“二级专业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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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一级审理。 5.前台受理人员根据终审意见征收税款;如纳税人仍有异议,主管税务机关将《争议申请表》报县(市、区)税务局,启动“二级专业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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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二级专业评估。由县(市、区)地税局组织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个案评估。 3.若纳税人同意评估结论,县(市、区)地税局负责人在《争议申请表》签署意见,进入税款征收环节;若纳税人对专业评估结果仍存争议,县(市、区)地税局负责人在《争议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市地税局合议,启动“三级合议定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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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二级专业评估。由县(市、区)税务局组织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个案评估。 3.若纳税人同意评估结论,县(市、区)税务局负责人在《争议申请表》签署意见,进入税款征收环节;若纳税人对专业评估结果仍存争议,县(市、区)税务局负责人在《争议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市税局合议,启动“三级合议定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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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三级合议定案。纳税人对“二级专业评估”的结果有异议,则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牵头成立合议委员会商定最终的计税价格。 1.由审理小组初审人作为个案评估业务的受理人,收集正常情况下纳税人的交易材料、征收税务机关内部审理的资料和实施“二级专业评估”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书,经县(市、区)地税局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提交合议委员会讨论; 3.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在《争议申请表》签署意见,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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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三级合议定案。纳税人对“二级专业评估”的结果有异议,则由设区的市税务局牵头成立合议委员会商定最终的计税价格。 1.由审理小组初审人作为个案评估业务的受理人,收集正常情况下纳税人的交易材料、征收税务机关内部审理的资料和实施“二级专业评估”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书,经县(市、区)税务局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提交合议委员会讨论; 3.市税务局负责人在《争议申请表》签署意见,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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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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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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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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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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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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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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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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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贵港市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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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通过存量房评估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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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贵港市税务局征管范围内通过存量房评估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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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纳税人对评估的计税价格有争议的,且有正当理由的,依据《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进入争议处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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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纳税人对评估的计税价格有争议的,且有正当理由的,依据《贵港市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进入争议处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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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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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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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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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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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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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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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附征率核定征收的,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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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附征率核定征收的,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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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比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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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比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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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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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低品位矿等矿产品资源税减免认定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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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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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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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源税减免未尽事宜由市地方税务局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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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源税减免未尽事宜由市税务局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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