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等情况采取按本公告规定的附征率核定征收,或者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他合理的方式核定征收。
二、按照附征率核定征收的,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三、各行业的附征率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1%,建筑业、饮食业、交通运输业1.5%,娱乐业2.5%,转让无形资产2%,其他行业1.8%。
四、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比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