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8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 (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于6月15日前缴纳,下半年于12月15日前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桂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浔地税发〔2001〕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桂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