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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平南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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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令)的规定,现对我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于6月15日前缴纳,下半年于12月15日前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平南县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的通知》(平地税发〔2002〕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平南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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