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令)的规定,现对我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于6月15日前缴纳,下半年于12月15日前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平南县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的通知》(平地税发〔2002〕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平南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