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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平南街道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地段税额标准的批复


贵政函〔2018〕3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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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平南街道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地段税额的请示》(平政报〔2018〕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调整你县街道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地段税额标准。由原来三个等级地段调整为四个等级地段:由原等级地段税额:一级地段5元/平方米、二级地段4元/平方米、三级地段2元/平方米调整为新等级地段税额:一级地段5元/平方米、二级地段4元/平方米、三级地段2元/平方米、四级地段1元/平方米。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为两年。

二、请你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依法治税。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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