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平南街道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地段税额的请示》(平政报〔2018〕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调整你县街道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地段税额标准。由原来三个等级地段调整为四个等级地段:由原等级地段税额:一级地段5元/平方米、二级地段4元/平方米、三级地段2元/平方米调整为新等级地段税额:一级地段5元/平方米、二级地段4元/平方米、三级地段2元/平方米、四级地段1元/平方米。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为两年。
二、请你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依法治税。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