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1040号)的工作部署,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现行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有关制度文件的主要内容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予以废止,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利、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我局按照规定清理废止相关文件,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目录,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2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和《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2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5号公告》)。理由:2019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该公告下发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统一按该公告的规定执行,《4号公告》不再执行,按规定要废止;2019年10月22日《条例》)出台,《5号公告》规定与《条例》的要求不符,按规定要废止,《5号公告》废止后,贵港市存量房评估和税收管理业务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桂税发〔2019〕85号)、《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和《广西纳税人办税指南》(3.0版)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