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8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 (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玉林市范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一、明确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5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1月1日至11月15日;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日至15日。
二、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5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1月1日至11月15日。
三、本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允许计算扣减。
四、申报期后,纳税人因发生房产或土地转让行为而多缴的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在下一个申报期计算抵减或申请退税。申报期后新增的房产或土地,在下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申报缴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3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玉林市地税局办公室承办 办公室2018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