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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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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一)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二)

行业

核定征收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1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5

饮食服务业

1.5

娱乐业

1.歌厅舞厅、KTV、卡拉OK、迪吧、游艺。

2.5

2.其他娱乐

2

其他行业

2

二、适用范围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一)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二)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三、其它事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上级税务机关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7日






 

分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8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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